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宏仁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分擔虧損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