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卿
原 告 李文豐
謝馨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逸勳等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