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龍璽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曉嵐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友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