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告 黃正園
被告 劉坤興
彭誠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原告訴之聲明為:⒈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061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民國114年3月28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表1次序3、4、7所示被告劉坤興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21,956元、701元、2,983,117元;表2次序3、4、7所示劉坤興受分配金額72,041元、2,299元、7,016,833元;表3次序3、4、7所示劉坤興受分配金額148,588元、4,742元、13,709,697元;表4次序3、4、7所示劉坤興受分配金額21,956元、701元、2,132,400元;表5次序3、4、7所示劉坤興受分配金額21,956元、701元、2,132,400元(原告此部分誤膳為2,132,40元);表6次序3、4、6所示劉坤興受分配金額76,658元、2,447元、6,874,549元;表7次序3、4、6所示劉坤興受分配金額12,834元、409元、1,150,954元,均應予剔除,並重新分配。⒉系爭分配表,表1次序5、8、9所示被告彭誠宏受分配金額4,905元、0元、0元;表2次序5、8所示彭誠宏受分配金額16,093元、2,234,411元;表3次序5、8所示彭誠宏受分配金額33,193元、5,414,711元;表4次序5、8、11所示彭誠宏受分配金額4,905元、850,717元、0元;表5次序5、8、12所示彭誠宏受分配金額4,904元、850,718元、0元;表6次序9所示彭誠宏受分配金額94,019元;表7次序9所示彭誠宏受分配金額10,881元,均應予剔除,並重新分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907,4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原告主張應剔除之債權(貨幣單位: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