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坤興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原告訴之聲明為就本院110年度司執天字第606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做成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如附表「分配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均應予剔除,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內容試算後,原告得增加之分配額應為7,228,324元(計算式:剔除後能分配之金額8,992,233元-原可分配之金額1,763,909元=7,228,324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28,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以下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