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睿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軒
原 告 孟瑜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尹 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汪令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原告睿承建設有限公司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原告孟瑜珍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下合稱系爭土地)均清除回復原狀後,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7,43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民國114年度公告現值9,2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總面積432.33平方公尺=3,977,436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3,977,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