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利豪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德良
訴訟代理人 蔡孝謙律師
被 告 京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68,232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