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彭寅貞
訴訟代理人 陳正鈺律師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之事件,應以原告就該保險契約所得之最大利益作為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5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本件所涉保險契約之最大利益,依原告陳報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85,670元(計算式詳原告之起訴狀第3項所載)。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5,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