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泰力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