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林嘉元
被 告 湯盛明
睿陞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誠令
被 告 快樂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渟崴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修復原告房屋漏水及鋼筋裸露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預估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17,000元定之,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折價損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83,000元,合計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