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卜運忠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489,651.54元,折合新臺幣(下同)2,047,233元(以起訴日民國114年6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4.181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