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李慧涓
連崇淵
張奕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025,155元(1,387,235+600,445+1,283,710+538,330+1,532,170+683,2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