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廖明村
廖思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庭璉律師
鍾凱勳律師
曾淇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