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元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岱錡
送達代收址:桃園市○○區○○○街00 ○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可斯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