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曾玉梅
吳蕊
徐敏芳
林志寧
李毓敏
翁采瑩
林純懿
陳怡婷
陳怡蓉
葉宇雯
郭俊清
林信嘉
邱湘晴
陳阿妹
陳以臻
林佳慧
潘鳳美
劉依婷
林美汝
劉凱寧
蔡麗雪
莊寶蓮
梁翔竣
樂菊英
蔡嘉信
鍾木池
謝秉燊
游千儀
張令芬
劉明焜
陳筑琳
梁志華
許嘉玉
江韋霆
丘美雲
林麗芸
王嘉福
戴于喬
張錦屏
丁貴豐
楊武松
徐偉淂
賴姣嬑
林偉程
杜敏敏
高藝瑄
蘇聖淵
蔡彤薰
李日欽
林欣儀
黃嘉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陳文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6,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