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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娟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前就原告聲請調查證據期間之計算有誤,原告證據調查聲請應尚未逾期而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