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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雄即越玲健康養生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原告起訴狀雖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李嘉祥」;惟查,依原告所提出證據,無從認定「李嘉祥」即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登記為「缺額」,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查。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載列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查明並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