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傅錦春(即傅庭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8萬3,562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23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6,600元外,尚應補繳43,9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