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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     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被      告  陳丁寅  


            劉安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879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14年5月2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