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91號
上 訴 人 呂嘉恩
阮淑瓊
呂建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碧波庭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91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5,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