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7號
原 告 勁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劭嘉
訴訟代理人 簡斌原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曼斐赫萊 Manfred Franz Hochleitner
訴訟代理人 鄧輝鼎律師
李立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訴字第1517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4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已變更,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附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