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21號
原 告 亞士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翰綸
被 告 勤倍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即萬發國際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相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