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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22號
原      告  宜大報關行
法定代理人  方寧     
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律師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訴訟代理人  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之第三項所載「百分之八」,應更正為「百分之九十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之第三項所載之「百分之八」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百分之九十二」。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冬 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