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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83號
原      告  佰弈玩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奕璿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被      告  江涵龍  
            劉家偉  

被      告  旺旺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陵  
訴訟代理人  吳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