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99號
原 告 達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雲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家駿律師
張為詠律師
謝孟高律師
被 告 莊麗眞 住○○市○○區○○○街0號之0 訴訟代理人 黃云宣律師
徐睿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