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19號
原 告 王許梨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周易律師
被 告 陳美霞
詹志培
林佳慧
張家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按:本件原告之先、備位請求,以金額高者核定為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