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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77號
原 告 黃啓祥
訴訟代理人 陳昭仁律師
林家煜
被 告 富士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貿
被 告 黃家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合夥糾紛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