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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11號
原      告  慕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仕延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複  代理人  游逵元律師
被      告  何政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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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偉定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徐柏棠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珮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4日下午4時宣判。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