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11號
原 告 慕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仕延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複 代理人 游逵元律師
被 告 何政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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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偉定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徐柏棠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珮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4日下午4時宣判。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