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52號
原 告 謝孟儒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黃忏英
黃勝騰
黃明祿
黃綾香
黃翔翎
黃于玫
張正忠
廖珮真
黃旭玲
黃瓊華
黃瑞貞
黃乾信
陳秀蘭
曾景煌
黃桂英
黃崇漢
黃怡榕
葉玲珊
陳怡靜
黃奎璋(黃乾東之繼承人)
黃淳(黃乾東之繼承人)
黃晴(黃乾東之繼承人)
林秋蘭(黃乾政之繼承人)
黃坤祥(黃乾政之繼承人)
黃維宏(黃乾政之繼承人)
黃筠筑(黃乾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