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0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0段000、00 0、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嘉祐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76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823,369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9日之利息、違約金共41,2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864,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