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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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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陸玉雄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悅登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錫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下級審已受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聲明不服之餘地(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已受原審勝訴判決,無上訴利益,其上訴不合法且不能補正,爰裁定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