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29號
原 告 廖家惠
被 告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60元。惟查,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為: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728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原告既係請求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均予撤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3,484元(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金額435,080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48,404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660元,尚應補繳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