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39號
原 告 茂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被 告 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應繳裁判費99,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