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6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被 告 梁忠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忠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梁忠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