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26號
原 告 千奇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錦嶸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訴訟代理人 何宥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