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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8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曾亭禎即和亭企業商行



            曾芷涵即曾淑芳


            曾育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曾亭禎即達訊企業社」記載,均應更正為「曾亭禎即和亭企業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