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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61號
原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
被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被      告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0行關於「113年度更二字第4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