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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92號
原      告  宏富龍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芊燁  
被      告  日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星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滯納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00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品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