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21號
上 訴 人 江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文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萬6,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品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