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4號
原 告 育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銓
原 告 久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柏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被 告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治
被 告 新記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應於7月17日前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
一、原證一、原證二之簽署原因、雙方如何擬定內容、如何達成
共識、除主頁外有無契約主文或附屬文件;被告並應說明該
等契約所表彰之法律關係,及此法律關係如何變更原告與新
紀公司間買賣契約關係(被告雖表示撤銷意思表示,請就撤
銷前之法律關係為論述)。
二、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或偕同簽約代表到庭。繕本逕寄
對造。7月27日前就對方書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