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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4號
原      告  育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銓  
原      告  久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柏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被      告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治   
被      告  新記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應於7月17日前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
一、原證一、原證二之簽署原因、雙方如何擬定內容、如何達成
    共識、除主頁外有無契約主文或附屬文件;被告並應說明該
  等契約所表彰之法律關係,及此法律關係如何變更原告與新
  紀公司間買賣契約關係(被告雖表示撤銷意思表示,請就撤
  銷前之法律關係為論述)。
二、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或偕同簽約代表到庭。繕本逕寄
  對造。7月27日前就對方書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