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5號
原 告 張寬諒
吳詹鄭月雲
兼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永枝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之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規定,補正經全體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原本並附繕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為何(即本件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四、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該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