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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94號
原      告  林錦榮  
            林錦成  

            林錦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被      告  漢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崇誠  
被      告  崇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崇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有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