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94號
原 告 林錦榮
林錦成
林錦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被 告 漢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崇誠
被 告 崇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崇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有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