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99號
原 告 泓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陳冠華律師
被 告 戩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宏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複代理人 雷麗律師
被 告 張瑞峰即張程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6月5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