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63號
原 告 金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仟健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圖資服務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000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林宇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