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6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魏詩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詩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魏詩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萬8,981元(計算式:本金55萬6,238元+請求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7月30日之利息2,743元,計算式詳如附件一),應繳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