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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84號
原      告  魏秀圓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複代理人    蔡鎮璟律師
            楊曜鴻律師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黃榮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後,經本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自民國115年4月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此有前揭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5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致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