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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德川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旭旗  
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律師
被      告  海天興業有限公司(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李偉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除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原告應偕同與被告負責人「洽談商訂」本件契約及「親見」被告進出貨物之證人到庭。
二、原告應以品名或貨號(或其他方法)特定被告應移除之貨品,並重新製作附表。
三、原告應以影片拍攝請求移除物品之完整現狀,並提出「各品項及存放人標示」之清晰畫面照片過院參辦。
四、原證4寄託倉庫影片,僅拍攝海天公司存放之白鯧,且旁白陳稱該冷凍櫃尚包含「百益」之貨物,所指為何,請以書狀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哲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