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42號
上 訴 人 宜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庫
訴訟代理人 謝慧文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呂馥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林宇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