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23號
原 告 楊曜銓即楊秋城
林佑珊即林淑卿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56,5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即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本金金額加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