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86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上訴人 陳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品陞